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3日
2016年4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中国黄金珠宝”侵犯“中国黄金”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打假维权再获全胜。
本案原告射阳县合德镇明宝玉器行自2013年1月注册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在货物包装盒上直接使用“中国黄金”,在我司向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经过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调查,认为合德镇明宝玉器行在销售过程中突出使用“中国黄金珠宝”,会导致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了射工商案(2014)001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合德镇明宝玉器行不服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0月16日由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驳回射阳县合德镇明宝玉器行的诉讼请求,该玉器行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为该案第三人,目前该案已于2016年4月7日审理完毕,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再次认定原告使用“中国黄金珠宝”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侵犯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原告射阳县合德镇明宝玉器行自恃为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妄自将“中国黄金珠宝”作为商号和简称使用,突出使用在门头、商品标签、交易文书、宣传材料中,误导消费者,事实上,该行为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认为“中国黄金珠宝”是“中国黄金”的珠宝,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曾质疑“中国黄金”商标的合法性,于2014年向国家商评委提出过商标无效申请,国家商评委在进行严格审查后,认为“中国黄金”作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经使用已经与其产生了紧密的对应关系,形成了不同于国名的其他含义,并且“中国黄金”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产品来源的显著性,因此驳回原告的无效申请,裁定“中国黄金”为我国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受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原告既傍名牌又质疑名牌的行为属于自取其辱哗众取宠。
随着“中国黄金”品牌影响力越来越大,消费者对“中国黄金”的认知度越来越高,这也导致了市面上出现了大量的仿冒品牌,他们对中国黄金品牌创下的巨大市场垂涎三尺虎视眈眈,通过各种手段来“傍名牌”试图分得一杯羹,同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绞尽脑汁注册变形商标,甚至恶意注册近似的企业名称,在广告宣传细节上大做手脚,故意混淆视听,这种仿冒品牌的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选择,消费者购买的假冒产品品质难以得到保障,无形中加大了购物风险,相应的权益更无法得到保障,严重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
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这种状况层出不穷,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中国黄金品牌形象,与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义不容辞。作为中央企业,我们本着“黄金为民”的理念,严格履行央企的社会责任,对于这种恶劣的违法行为,我们中国黄金始终保持并且继续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势必将和这种作茧自缚的违法行为斗争到底。
督导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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